转让私募基金公司
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全球”、“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政党组织的简称、缩写,不得含有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
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尊严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名称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机构名称,并不得使用已经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机构的名称。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使用其他业务专用名称或者字号新设机构不得在相关公众中容易使人误解其性质与宗旨的。
使用业务专用名称或者字号新设机构不得使用已经与其他业务机构合并设立新机构的名称。
业务专用名称或者字号新设机构,其法律形式、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体,能充分反映其特定经营活动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及登记备案中涉及相关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在经营范围中载明外,还应在企业年报中进行相应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或合伙人承诺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承诺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对风险揭示书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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