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国对境外投资提供哪些便利?
答:商务部于2014年9月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
(2) 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
(3) 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 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 在明确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Seetharaman etal.(2002)提出较高的诉讼风险可能引致审计师收取较高的审计费用,该文用在美国上市的英国公司与本国公司相比发现,交叉上市公司被收取了更多的审计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这种审计收费的提高并不能完全由信息披露增加从而对审计师审计成本的增加解释,交叉上市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也是解释审计收费的原因。Choiet al.(2009)提出交叉上市后,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的法律环境更严格,提高了审计师的审计风险,故而需要提高审计收费,上市公司母国的环境比跨境选取地所在法律环境越不严格,审计收费越高。然而当两地法制环境相差无几时,审计收费没有显著的变化,表明交叉上市提高审计收费并非源于交叉上市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复杂性。Lamoreaux(2016)分析 PCAOB 对上市公司的检查对审计质量的关系。PCAOB有权利进行罚款或禁止个人和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因此对审计师构成动力,促使其谨慎进行审计。为更好的解决内生性问题,该文选取了在美交叉上市公司进行研究,部分国家不允许 PCAOB 进行检查,部分国家允许,因此为本研究提供了实验组和对照组,结果发现 PCAOB 检查后的审计师审计的公司更可能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更可能报告实质性缺陷,更少进行盈余管理。证实了 PCAOB 检查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