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业开发用地支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指导意见》充分衔接相关政策规定,在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全额投资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后,可依法依规获取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考近年来各地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规模,细化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治理面积下限,即“集中连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不小于5000亩,综合整治坡耕地面积不小于500亩,治理崩岗面积不小于250亩。